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29执恢55号
申请人宜都市鑫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
法定代表人胡正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宜昌五峰富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宜都市鑫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宜昌五峰富源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公司)已停止经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审判员*勇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