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29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土家族,1989年2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5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都市。
被执行人宜都市鑫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宜都市鑫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