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德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榆树市市政工程公司与兰海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民终1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树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榆树市三康路大唐金街6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海源,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政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海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2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2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榆树市市政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欣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宫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姜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