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福磊石材有限公司

湖南省天星岭石艺开发有限公司与常州福磊石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382民初2690号
原告:湖南省天星岭石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路与城南路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黄益,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婷、黄晨,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石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常州市新**汉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天宝,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其,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华,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南省天星岭石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常州**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3日、202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黄益(第一次到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婷、黄晨(第二次到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其、谢伟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1月19日签订的《矿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立即从涟源市七星街镇天星岭采石场采矿山采矿区域撤离,停止侵害原告对涟源市七星街镇天星岭采石场矿山的开采使用权;3、判令被告将非法侵占的天星岭采石场采矿工作面返还给原告并将采矿工作面恢复原状;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的答辩要点:1、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矿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应予依法继续履行;2、原告意欲违约,诉请被告撤离矿区停止开采合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3、原告认为被告非法侵占天星岭采石场工作面纯属恶意诉讼。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称如果《矿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原告应承担被告的损失400万元。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9年1月19日,原告(甲方、发包方)与被告(乙方、承包方)签订《矿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位于涟源市镇天星岭采石场矿山发包给乙方经营。……三、承包范围: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运输及销售。四、承包内容:1、甲方以合同签订之日的湖南省涟源市七星街镇天星岭采石场矿山现状为准,将采石场矿山经营权发包给乙方,承包期间开采使用权(甲方指定区域)归乙方所有,承包内容包括:矿山生产剥离、矿石开采、矿石运输、矿石加工、矿石销售及相配套的矿石基建设施等内容。承包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矿区开采权转让、转包给第三人,否则视同乙方主动将承包经营权无条件返还甲方并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投入采掘、运输、计量设备,利用国内先进的采掘技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矿山进行合理运营,对矿山生产安全负总则。……五、承包期限: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期限为5年……六、承包费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乙方以开采出荒料装车后每立方米350元,如果板面低于2米的按每立方200元人民币现金的单价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不含税),第二年开始乙方按上述条件向甲方支付的承包费用单价每年递增10%(即第二/三/四/五年执行单价分别为385/423/465/512)。板面低于2米的按每立方200元人民币现金单价5年内不递增……八、生产经营管理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的标准建设矿山,按矿山开采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进行科学合理开采,编制生产计划、开采方案、矿石质量控制方案(报甲方备案,开采方案不得妨碍矿山后续正常生产),依法经营矿山并承担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税/费(本合同已约定的除外)……十、乙方的义务与权利:6、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汇入4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甲方收到保证金后本合同即时生效,否则合同作废……”。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67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已开采的石方申请勘察测量,勘察测量费为13333元,对被告已开采的石方资产价值及已开采的土石方工作面已投入的损失价格申请评估或鉴定,鉴定费为20000元。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资料,经娄底市星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娄星[2020]价鉴字第6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对被告于2019年1月19日(双方合同签订日)起至本次委托评估鉴定勘验现场止在涟源市已开采的土石方工作面已投入的损失价格未予计算。该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质证后无异议,原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因被告未提供相关损失证据及材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视为没有损失。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关于《矿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及第六条第(二)项“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的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经营权是特许经营权,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原、被告双方签订《矿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被告进行矿山生产剥离、矿石开采、矿石运输、矿石加工、矿石销售及相配套的矿石基建设施等内容,该《矿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名为承包经营,实际上是采矿权的变相转让。因此,被告未依法取得开采经营权的许可及相关手续,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属无效合同。
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从涟源市七星街镇天星岭采石场采矿山采矿区域撤离,停止侵害原告对涟源市七星街镇天星岭采石场矿山的开采使用权的问题,因双方签订的《矿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被确认无效,被告继续占有涟源市七星街镇天星岭采石场采矿山采矿区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将非法侵占的天星岭采石场采矿工作面返还给原告并将采矿工作面恢复原状的问题,因被告已经对其进行开采并销售,事实上不能返还,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因《矿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原告已向被告收取了履约保证金67万元,依法应予返还。至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问题,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资料对其损失进行鉴定,亦未提供具体的损失数额,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比例支付因申请鉴定产生的费用和诉讼费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申请勘察测量的费用为13333元,申请鉴定的费用为20000元,缴纳诉讼费用80元,共计33413元。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矿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时,双方均明知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仍签订该合同,原、被告双方都存在过错,本院认为原告负主要责任,承担80%的责任,即26730元,被告承担20%的责任,即6683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湖南省天星岭石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石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签订的《矿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二、限被告常州**石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从涟源市七星街镇天星岭采石场采矿山采矿区域撤离,停止对涟源市七星街镇天星岭采石场矿山的开采;
三、限原告湖南省天星岭石艺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常州**石材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67万元;
四、驳回原告湖南省天星岭石艺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鉴定费33333元,合计33413元,由原告湖南省天星岭石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730元,由被告常州**石材有限公司负担6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易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益
代理书记员  梁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