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民辖终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观苑路58号四幢2层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909041930。
法定代表人:李杏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上诉人杭州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2民初3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本案显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所以,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的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畴,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装饰装修工程即不动产在浙江省平湖市,故本案依法应由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元芬
审判员  刘 春
审判员  徐连忠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曼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