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终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晖,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庆贺,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瑞雪,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玉良,吉林市丰满区金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峰,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玉良,吉林市丰满区金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隆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闫永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春,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丁晖因与被上诉人臧瑞雪、陆峰、吉林市隆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2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丁晖于2022年5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丁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98元,减半收取计3949元,由丁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照明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关 晶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