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2民初1517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女,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吉林市隆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昌邑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隆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2022年9月8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