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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02民初3112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女,汉族,1971年6月2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隆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服务大厦401A-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街7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吉林隆峰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7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卫 军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