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新安居装饰材料市场成强木料商行与浙江绿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06民初7272号
原告:杭州新安居装饰材料市场成强木料商行,住所地:杭州新安居装饰材料市场4号楼一楼8-9号商铺。
经营者:***,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街道玉皇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卢廷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新安居装饰材料市场成强木料商行与被告浙江绿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经营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185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的授权代表***签订《木材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因杭州美豪豪致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所需,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地板、五金、油漆,履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原告与***经过对账后确认,被告还欠原告货款161852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不予理睬。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木材采购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主张货款。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已分两次支付货款717130.6元,该款项已包含案涉合同项下的所有货款,且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早于合同约定期限;被告的员工姓名为“***”,并非原告提供的合同上签署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原告自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4月期间向被告提供地板、五金、油漆等货物。2018年3月20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57971.6元;2018年5月15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9159元。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原告已收到被告的上述货款,其向被告提供的货物总价款约为60多万元,双方之间无其他买卖关系。
上述事实由杭州银行业务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自认其提供的货物总价款约为60多万元,但被告已向被告支付了超过70万元的货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杭州新安居装饰材料市场成强木料商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38元,减半收取1769元,由杭州新安居装饰材料市场成强木料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於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