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集安市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0582执保13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
负责人:矫丽敏,任经理。
被执行人:集安市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与集安市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集安市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89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集安市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吉E89900的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集安市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82126860209T)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22001646238050539271_1)的存款6,236.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集安市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82126860209T)在中国银行账户(账号:158853390045)的存款1,805.1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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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