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82民初489号
原告:**,男,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仁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田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住吉林省集安市。
原告**诉被告***、集安市仁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受理后,原告以劳务费现在他人处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