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82民初489号 原告:**,男,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仁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田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住吉林省集安市。 原告**诉被告***、集安市仁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受理后,原告以劳务费现在他人处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