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582民初430号 原告:***,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仁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满族,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安市仁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吉林省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集安市仁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资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原告到集安市七彩华园二期工地干抽地下水活,每月工资2万元。被告**承诺项目预售许可证出来后结清,现被告欠原告4万元工资。原告找被告催要,被告总是推脱,直到现在也不给付。七彩华园工程是被告集安市仁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被告吉林省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原告起诉至集安市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 吉林省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不知道这件事,原告跟我公司没有合同。另外,**是谁也不知道,我们不同意承担责任。 集安市仁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工资款的事实,我公司不清楚。我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向我公司主张工资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被告集安市仁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集安市仁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集安市七彩华园二期工程项目,由***(曾用名***)以集安市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被告吉林省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名义建设。原告***受雇到该建筑工地从事抽取地下水工作,后被拖欠工资。同年9月30日、11月8日,被告**(工地现场管理人员)就工资事宜分别为原告出具价款2万元欠条,合计4万元。后原告索要工资未果,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集安市仁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工资4万元,理应及时给付。被告集安市仁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开发商,其将建设工程实际发包给个人;而被告吉林省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允许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均存在违法行为,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4万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被告吉林省金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安市仁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姜 勇 人民陪审员  王 岩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