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3民初4513号
原告:宁波远东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722444XA。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田央村。
法定代表人:黄彭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皓,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宁波日进伟业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144106875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弄*号(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因本院在审理宁波远东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日进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远东照明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远东照明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晶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