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4民初325号
原告: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山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山牌村。组织机构代码:5435030251251446X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焰,***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五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下墩小区文献东路1577号3号楼402-404。组织机构代码:9135030068308297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山牌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福建省五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山牌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山牌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对福建省五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山牌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取计1308元,由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山牌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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