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29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2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玲,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祎萍,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1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在二审提交了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1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32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邓 晖
审判员 俞志翀
审判员 钟 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昌昌
书记员吴阿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