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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民初8301号
原告: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渝东大道孔目江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947189XC。
法定代表人:何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红,新余市金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857819。
负责人:卢海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军,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泓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新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向新泓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11244.53元;2.本案诉讼费由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6日,新泓公司为公司员工(其中包含钟芬根)在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7年12月25日,新泓公司员工钟芬根在下班途中骑助力车不幸摔伤,造成左腿严重受伤,先后在分宜人民医院和樟树市中医院治疗,住院16天,共计花费医疗费92656.53元。2019年4月2日钟芬根所受伤害经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十级。2018年5月26日,新泓公司向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出具给付申请书,申请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支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但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拒绝理赔。新泓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是适格的法律关系主体。本案所涉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该合同适用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新泓公司系涉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既非被保险人,亦非受益人,更非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2234元,退还给原告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邓花平
书记员徐冰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