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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1909号
原告: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渝东大道孔目江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947189XC。
法定代表人:何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华,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祎萍,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8)赣0121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被告***提出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0)赣01民终299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32元,减半收取6066元,由原告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永祥
人民陪审员  姚桂英
人民陪审员  陶朝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彭一蕾
书 记 员  李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