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安信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瑞安信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01770号
原告***,男性,年龄61。
被告北京瑞安信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立平。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人民政府。
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瑞安信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