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昌民初字第01770号
原告***,男性,年龄61。
被告北京瑞安信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百花深处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人民政府,住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崔村村北。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诉被告北京瑞安信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