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沃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合肥沃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财保2517号 申请人:合肥沃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创谷产业园2号楼100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6262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2789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沃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59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59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49.5元,由申请人合肥沃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