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嘉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山东雪野不锈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执异190号
案外人:淄博嘉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管庄村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90384052T。
法定代表人:高绍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102185R。
负责人:韩燕,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爽,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鹏,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雪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129820X。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海龙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94404543L。
法定代表人:梅亚顺,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宏伟,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雪野不锈钢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雪野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海龙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李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淄博嘉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启动对坐落于周村区内的15套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淄博嘉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经审查,淄博嘉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嘉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孙广学
审 判 员 卫雁冰
审 判 员 丁 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高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