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嘉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嘉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雪野不锈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6民初2073号
申请人:淄博嘉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官庄村4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雪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309国道新庄段天河不锈钢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6日出生,现住周村区。
被申请人:**,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现住周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嘉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雪野不锈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山东雪野不锈钢有限公司、***、**价值6051339.3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雪野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6051339.31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杜婷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