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605执103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9151011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28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装修欠款11755元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94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限定的期限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执行,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已撤离原经营地址。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亦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上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曹悦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