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协润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6民初23031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协润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新塘村世龙集约工业区新龙大道13号A三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协润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6民初23031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协润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新塘村世龙集约工业区新龙大道13号A三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协润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