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伦教第二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70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健,广东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伦教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成路18号阳光棕榈园第一期3号铺位。
负责人:曾燕燕。
被执行人: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冷建华。
原告***诉被告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伦教第二分公司、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8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伦教第二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劳务费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伦教第二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劳务费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伦教第二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92元,由被告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伦教第二分公司、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0元。因义务人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伦教第二分公司、广东顺德馨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既未履行义务,又未到庭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现场调查、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1392.8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20.8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6执70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雨峰
审判员  梁群王
审判员  王 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