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881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章高望,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执行人:宁国市安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章高望与被执行人宁国市安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聘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皖1881民初8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