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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六安兹心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503民初1310号

原告:安徽省建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合肥高新区霍邱现代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5296913XR(1-2)。

法定代表人:徐其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兹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春晖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W9368X。

法定代表人:孙立海,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省建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监理公司)与被告六安兹心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建信监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安兹心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信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六安兹心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省建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用500,754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为承建项目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双方对工程概况、期限和签约酬金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约定主结构完成时支付监理费用5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费用50%。2019年6月22日,原、被告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合格。2020年4月20日,安徽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拖欠其工程款为由,起诉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确认安徽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为2,200万元;,安徽恒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六安兹心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也起诉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确认安徽恒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为6,216,091.63元。两建筑公司共同完成的工程价款为28,216,091.63元,按原、被告签订的监理费用按照工程总投资额的2.2%计取。最终监理费按照工程决算价乘以监理费率。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监理费用:28,216,091.63元*2.2%=620,75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费用12万元,余款500,754元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证明原告安徽省建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证明六安兹心实业有限公司具有被告适格资格。

证据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证明2016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工程提供监理服务;2、双方约定主结构完成时支付监理费用5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费用50%;3、监理费用按照工程总投资额的2.2%计取。现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要求被告支付余下的监理费用。

证据四、验收表,证明2019年6月22日,原、被告和施工单位三方组织验收并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裕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3民初2015号民事调解书、(2020)皖1503号472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1、2020年4月20日,承建公司安徽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拖欠其工程款为由,起诉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确认安徽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为2,200万元;2、2020年7月24日,承建公司安徽恒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六安兹心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也起诉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确认安徽恒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为6,216,091.63元。被告的投资的工程价款为28,216,091.63元,按原、被告签订的监理费用按照工程总投资额的2.2%计取。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监理费用:28,216,091.63元*2.2%=620,754元的事实。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举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举五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原告承为被告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双方对工程概况、期限和签约酬金等进行了约定。2019年6月22日,原、被告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合格。2020年4月20日,安徽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拖欠其工程款为由,起诉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确认安徽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为22,000,000元;,安徽恒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六安兹心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也起诉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确认安徽恒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为6,216,091.63元。两建筑公司共同完成被告六安兹心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总价款为28,216,091.63元,按原、被告签订的监理费用按照工程总投资额的2.2%计取。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监理费用:28,216,091.63元*2.2%=620,75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费用120,000元,余款500,754元至起诉之日未支付,原告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于2016年12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已按约完成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本院的两次判决确认了原告的工程决算价为:28,216,091.63元。按照合同约定监理费用应按照工程总决算额的2.2%计取。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监理费用:28,216,091.63元*2.2%=620,754元。被告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仅支付120,000元后未再支付款项,显属违约。原告建信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支付剩余监理费用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利息的计算没有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以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安兹心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建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款500,754元;

二、被告六安兹心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建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款利息(以500,75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8,810元减半收取4,405元,由被告六安兹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瑞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晨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