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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科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维西傈水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科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维西傈水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34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科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西门。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西傈水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维西县保和镇永春北河桥边。 法定代表人:寸**,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科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禹公司)与被上诉人维西傈水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傈水融成公司)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维西县人民法院(2017)云3423民初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科禹公司上诉称,1、维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维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案而言,上诉人科禹公司与被上诉人傈水融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的履行地为维西县保和镇,被上诉人傈水融成公司向维西县人民法院起诉,维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科禹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 建 强 审判员 杨  帆 审判员 杨 德 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