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新榴园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五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榴园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福兴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鱼蕾,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五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珠江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潘元利,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榴园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五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4民初2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新榴园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无保全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五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8日、2022年3月2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房产登记信息,因疫情原因未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收入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榴园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榴园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江苏五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404民初215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榴园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江苏五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大宪
审判员  房永忠
审判员  孟凡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