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42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苏五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667616866L,地址海州区兴业金色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潘元利,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五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初16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潘元利、江苏五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1年10月8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潘元利、江苏五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
2021年12月28日,因被执行人江苏五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1年12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峰
审判员 杨 路
审判员 胡顺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