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14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薛冰、刘平云,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五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667616866L,住所地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潘元利。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五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706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经查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在执或业已终本的被执行案件。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将本案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秀军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雷书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