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破申10号
申请人:***,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申请人:江苏五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工业园区A区珠江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执行过程中,经***同意,本院执行局于2022年5月18日将江苏五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尊幕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5月18日,本院对五尊幕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五尊幕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五尊幕墙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8日,曾用名连云港五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企业住所地为连云港市新浦工业园区A区珠江西路37号,登记机关为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尊幕墙公司经营期间,对其所负到期债务不能按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至今未能清偿该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江苏五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健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