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6557号
原告:***,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玲玲,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原告人民币2.2万元; 2.被告支付因鉴定失误而造成原告损失5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新城法院黎法官2012年4月24日让被告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来给原告的工程作鉴定,还收了原告3万元的鉴定费,而被告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只有80多万元。2020年8月份,原告发现陕西省收费标准是1%,故被告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收取八千多元鉴定费,故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乱收费。而被告公司实际收取了原告3万元,这不是乱收费是什么?原告当时签订合同时,因原告和马宏斌他弟认识,问马宏斌:高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和锦绣鞋城签定的是多少钱的工程款。马宏斌说是260万,才给原告的工程款签定的是247万。当时原告也是包工包料,在审理结束时,原告没有发现260万的合同,原告得到高某某与锦绣鞋城的合同是450万。而原告和马宏斌代表高某某签定的工程款是247万,工程差距太大,相差200万,明显存在欺骗,万隆金剑比247万的合同价还低的价钱给原告作造价,比如说砖砌圆形污水井,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鉴定的1800元,二被告造价是530元,像这样造价的东西还有很多。所以被告鉴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需支付因鉴定失误造成原告损失50万元,若被告不服,则要求被告重新鉴定工程款,人家造价都是对方认钱,而原告造价是原告认钱,原告强烈要求把多收费的部分退给原告,并承担因工程造价而造成的损失。
经查,原告2021年1月曾对本案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作出(2021)陕0113民初315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对本案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认为该鉴定费收取过高,曾在2021年1月对本案被告提起过诉讼,本院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315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后本案原告再次以相同基础的事实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并增加诉请要求本案被告支付因鉴定失误而造成原告损失50万元,本院认为虽本案原告在增加诉请后再次以基本相同的事实起诉被告,但仍系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而直接起诉鉴定机构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0元(原告已预交),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 鸣
二〇二一年 九月 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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