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民初49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
被告:湖北九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湖区太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682674642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九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