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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民初49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 被告:湖北九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湖区太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682674642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九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