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城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乳山市城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民终1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市城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西外环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乳山市城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3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卉
审判员***
审判员许萍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