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四川华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3民初3625号
原告:**,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四川华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5号附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0872M。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