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3民初1527号
申请人:邛崃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申请人:四川华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邛崃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砼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华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商砼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4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商砼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240000元的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邛崃市的房屋(业务件号:权0xxxx),查封期限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茹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彭力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