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蜀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3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蜀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44岁,汉族,住邛崃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蜀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邛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83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邛崃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8800元(债务利息及其他费用以实际给付日计算为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高消费予以限制,并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邛崃市,现我院已依法查封该房屋,目前处于轮候查封状态。由于该房屋暂无法处置同时除上述财产之外被执行人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对申请人尚未受偿的债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邛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83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胜
人民陪审员杜清华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