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蜀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下一站都市B3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新蜀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5层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民终1275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蜀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新蜀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9696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成都新蜀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民终12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