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8民初795号
原告:***,男,瑶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其海,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燃灯寺路56号1幢1楼营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1015X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侗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