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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2449号 原告:王运学,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四川蜀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56号1幢1楼营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王运学与被告**、***、四川蜀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运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运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