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3民初120号
原告:***,女,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现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四川蜀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营**。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现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付 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余 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