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3106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济南莱芜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兰芝,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系***配偶。
被告: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茶业口镇北腰关村。
法定代表人:韩璐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文明,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龙,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文华,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龙,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文明、王文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朱丽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鸿芹
书 记 员 谭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