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5385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生,住莱芜区。
被告: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区茶叶口镇北腰关村。
法定代表人:韩璐山。
被告:***,男,汉族,1977年6月26日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因原告***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预交,其在指定限期内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