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段元会、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4954号
原告:段元会,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文,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茶业口镇北腰关村。
法定代表人:韩璐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厚锋,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李烨,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段元会与被告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厚锋、李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段元会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元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元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278元,减半收取计4139元,诉讼保全费2846元,共计6985元,由原告段元会负担。
审 判 员 段伦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