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502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茶业口镇北腰关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67.5元,保全费4770元,共计108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