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96号 申请人:**,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6********。 被申请人: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茶业口镇北腰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169539327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期限一年,自2023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1日止。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