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16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65万元,并提供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淄博市博山支行银行存款16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4年1月16日。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鹏 书 记 员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