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牛区瑞浩五金经营部与成都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6民初5929号
申请人:金牛区瑞浩五金经营部,住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姜德瑞,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庭,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干劲。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牛区瑞浩五金经营部诉被申请人成都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牛区,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牛区,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西区犀浦支行的账户,冻结金额为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何跃所有的发动机号为40××03的川A××号奥迪牌FV×××××××××BG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金牛区瑞浩五金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秦溱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