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6民初5929号之一
原告:金牛区瑞浩五金经营部,住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姜德瑞,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庭,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干劲。
原告金牛区瑞浩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成都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金牛区。
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瑞浩五金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牛区。
案件受理费10122元,减半收取计5061元,由原告金牛区瑞浩五金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秦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芮